本案系涉军行政纠纷★★★。收到某部队单位诉请后,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庭前解纷职能★★★,寻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★。办案团队前往哨所实地勘验后认为,哨所初建★★★、重建事实客观存在,实质上符合登记条件,哨所部分原始档案及建设资料缺失不应继续成为不动产登记的障碍。为高效解纷,人民法院主动协调部队单位、当地县政府召开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推进会。通过深入的沟通交流和专业的法理研判,各方达成了纠纷化解共识★★★,形成了解决方案。当地县政府以会议纪要方式确认哨所登记具体工作事宜★★★。某部队单位顺利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并撤回了起诉。
某县政府与部队协商拆除原军事哨所,重新选址建设新哨所。新哨所建成后交付部队★。期间,哨所隶属机关经多轮变更,最终管理哨所的某部队单位缺少部分原始档案及建设资料,未能办理新哨所的不动产登记★★,进而也无法完成部队资产清理工作★★★。某部队单位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哨所进行不动产登记★。
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军事设施,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、场地和设备:
(五)军用信息基础设施,军用侦察、导航凯发k8国际手机网页、观测台站★,军用测量★、导航★、助航标志;
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。统一登记的范围凯发k8国际手机网页、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,由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。
军事哨所是军事设施。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,虽然缺少部分原始档案及建设资料,但哨所初建、重建等事实客观存在。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该案历史原因,深入查明事实,认真进行法律研判,为纠纷实质化解打下了扎实的基础,也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履职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