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★★,郭某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★★★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★。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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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被执行人郭某某在明知涉案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,未依法申报财产★,且心存侥幸★,利用他人银行账户代收工资并自用,以此规避执行★★★,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★★。最终★,法院依法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,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。
阜宁法院判决郭某某向陈某某偿还本金170万元及利息。因郭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,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★。
执行过程中★,阜宁法院责令郭某某申报财产情况★,并敦促其履行义务,但郭某某未予申报且拒绝履行。后,法院发现郭某某在某劳务公司从事海员工作,有工资收入,且工资发放到郭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上(系其妻弟赵某某的银行卡)。经调查★,在该案执行期间★★★,郭某某借用该银行卡共收取工资18691.34元。阜宁法院遂以涉嫌拒执罪将郭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。
为全力兑现群众胜诉权益,持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力度,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指引和示范作用,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★,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,盐城法院现发布一批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。其中,阜宁法院案例“隐匿工资规避执行★★,最终难逃★★‘法网恢恢’——陈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民间借贷案”成功入选。